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於2019年4月1日生效
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將於2019年4月1日生效。由該日起,任何人只要符合相關法例及適用的規定,便可在強積金計劃下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屬一項新式供款,僅可撥入強積金計劃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可享受稅務優惠。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其他特點如下: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僅可由強積金計劃供款賬戶或個人賬戶的現時持有人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時成員直接作出
- 僱主毋須參與
- 儘管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屬自願性質,其仍須受強制性供款適用的相同歸屬、保存及提取限制所規限
因此,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包括已作出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超過某一課稅年度最高稅項減免限額的部分)所得的任何累算權益將予保留。成員應注意,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所持有的累算權益,僅可在退休後於年滿65歲或基於強積金法例下的其他法定理據,方可提取。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於2019/2020課稅年度的最高可扣稅金額為港幣60,000元,該金額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及其他合資格年金保費的總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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