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成員
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資格的人士可在強積金計劃下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
何謂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屬一項新式供款,僅可撥入強積金計劃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可享受稅務優惠。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其他特點如下:
-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僅可由符合下述資格人士直接作出
- 僱主毋須參與
- 儘管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屬自願性質,其仍須受強制性供款適用的相同歸屬、保存及提取限制所規限
因此,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包括已作出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超過某一課稅年度最高稅項減免限額的部分)所得的任何累算權益將予保留。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成員要有甚麼資格?
任何人如為:
- 強積金計劃供款賬戶或個人賬戶的現時持有人;或
-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時成員,
即可透過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若(i)有理由知悉信託人獲提供的資料及文件並不準確或不完整;(ii)申請人未能提供信託人為確保遵守反洗錢╱報稅相關的適用法例及規例而要求的資料及文件;及╱或(iii)在信託人可能認為恰當的其他情況下,計劃信託人可拒絕任何開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的申請。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能否轉移?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成員可隨時選擇將計劃下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內的全部累算權益,轉移至該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成員提名的另一強積金計劃下的另一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惟轉移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部分累算權益或轉移至供款賬戶/個人賬戶將不獲接納。
為免產生疑問,上述權益轉移金額無法申報稅項減免。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稅務優惠金額?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自2019/2020課稅年度起可享受稅務優惠。2019/2020及其後課稅年度的最高可扣稅金額為港幣60,000元。該金額為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及其他合資格年金保費的總限額。有關稅務詳情,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最新的公布。
怎樣提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成員應注意,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所持有的累算權益,僅可在退休後於年滿65歲或基於強積金法例下的其他法定理據,方可提取。
申索提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
- 年滿65歲
- 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
- 永久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小額結餘;或
- 死亡。
不同種類的成員自願性供款之比較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TVC) | 僱員標準自願性供款 (EEVC) | 額外自願性供款(SVC) | |
申請資格* | (i) 強積金計劃供款賬戶(特別自願性供款賬戶除外)或個人賬戶的現時持有人; 或 (ii)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時成員 |
註冊強積金計劃內持有有關參與僱主的供款賬戶的僱員成員 | 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的賬戶持有人 |
稅務優惠 | 有 | 沒有 | 沒有 |
可扣稅自願性賬戶的供款概要 | 每年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累算權益之於破產條例的保障 | 沒有 | 沒有 | 沒有 |
提取條件 | 退休後年滿65歲或於強積金法例下的其他法定理據 | 直至僱員離職 | 自由提取 |
注意:
*受託人有權拒絕接受任何非強制性公積金的開戶申請或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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